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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


    广州市物价局文件穗价[2003]199号《关于收取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的通知》第一款:“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暂住人口,按每人每月2.5元的标准征收治联防费.第三款:“当收费主体与征收单位不一致时,必须实行委托征收,公安部门委托各街(镇)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取治安联防费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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