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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卡暂住证费
法律依据:
《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》第二条“16周岁以上的非本市辖区户籍人员,在本市辖区内就业需要暂住30日以上的,应当向暂住地街、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房屋中心申领IC卡暂住证。
根据广东省物价局《关于调整广州市IC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的批复》(粤价[2006]238号)的有关规定,领取IC卡暂住证的,IC卡工本费自2006年10月1日起由每张20元降低为每张10元,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每人每月9元,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.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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